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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人:吴昊翔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8日    阅读次数:1906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学生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条件

一、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自觉遵守国家法令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言行一致;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文明礼貌,乐于助人,讲究卫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努力,本学年各门课程成绩达到要求标准;

四、积极参加科技、文体活动,坚持早操和课外体育锻炼;

五、具有较好的文化艺术素养,情趣高雅。

第三章  奖励类别

一、综合奖

1、学年奖学金:

1优秀学生标兵占学生总数的0.1%,奖励金额3500/人;

2一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5%,奖励金额3000/人;

3二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8%,奖励金额2000/人;

4三等奖学金占学生总人数的10%,奖励金额1000/人;

2、优秀学生干部:占学生总人数的3%,奖励金额200/人;

3、优秀宿舍奖:占学生宿舍总数的5%,奖励金额400/宿舍;

4、优秀班级奖:占班级总数的20%,奖励金额600/

5、优秀社团奖:优秀社团按注册社团总数的15%评选,其中一等奖占5%,奖励金额为1000元;二等奖占10%,奖励金额为600元。

二、单项奖:对于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院,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在下列某一方面表现优异的学生,由学院授予其荣誉称号,并给予单项优秀奖学金奖励。

1、崇德向善奖:奖励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等方面表现突出并被院系及院级以上单位公开表扬的学生。

2、学习进步奖:奖励学习成绩在班内排名较前一学年(期)有显著进步的学生。该奖项按学生总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200/人。

3、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奖励担任社会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学生。该奖项按学生总数的3%评定,奖励金额200/人。

4、社会实践优秀奖:奖励积极自主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工作成绩显著,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为学院及个人赢得荣誉的学生。该奖项按学生总数的2%评定,奖励金额200/人。

5、各类竞赛(文艺、体育)奖:根据《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科竞赛奖励办法》西交城【201446号文件执行,此奖项与各组织部门给予的奖励不兼得。

6、科技活动奖:奖励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在院级以上科技活动中成绩显著,发表科技学术论文或发明创造出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的学生。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①在国际性科技学术活动中获奖,由学院批准给予表彰,奖励金额另定。

②在全国性科技学术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每个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1200800600元;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个项目奖励800元。

③在省(部、市)级科技学术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每个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500300200元。

④在院级科技学术活动(经学院学生服务中心认定的科技竞赛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每个项目奖励金额分别为400300200元。

⑤在国际性刊物上发表科技学术论文和获国家发明专利,每篇(项)奖励2000元;在国家级一级学会刊物上发表科技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科技学术论文,每篇奖励400元;在国内一般期刊上发表科技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同一竞赛奖项,在“科技活动奖”与“各类竞赛(文艺、体育)奖”中不重复评比,奖金不兼得。

第四章  实施办法

一、评定时间和评定范围:学院各奖项的评定时间定于每年10月份,一年级学生不予参评,参评学生必须达到合格大学生的基本要求。

二、奖学金评定机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学生服务中心、教学服务中心、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三、学院综合奖依据以下评选办法进行。

(一)学年奖学金

1、综合测评成绩为班级前二十名(含二十名);

2、学习成绩无不及格,且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

3、《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4、大四学生应通过国家英语等级考试。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

1、综合测评成绩班级人数的前60%

2、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的学生干部指班级主要干部和团委、学生会副部级及以上干部;

3、学习成绩无不及格;

4、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

5、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

6、敢于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7、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学生中威信高;

8、《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三)优秀宿舍奖

在学生宿舍文明卫生和宿舍文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宿舍,可评为优秀宿舍。具体办法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学生公寓规范》和《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优秀宿舍评比细则》。

(四)优秀班级奖

评选条件:参照《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班风建设实施方案》评选条件进行评选。

四、学院单项奖的评选条件如下:

(一)学习进步奖:学年内学习积极性明显提高,态度端正,综合学习成绩有较大进步的学生。或者学年内单科学习成绩有突出进步的学生。

(二)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热心社会工作,社会工作成绩突出(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不再参加此项评选)。

(三)社会实践优秀奖:充分利用业余时间,卓有成效地开展诸如参观考察、社会调研、科技扶贫、文化宣传等社会实践活动,成绩突出。

(四)除上述奖项外,根据学生的事迹或突出表现,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可对学生进行其他奖励,奖励的名称和条件等视具体情况而定。

(五)单项奖的奖励办法依据单项奖学金发放办法进行。

(六)参加单项奖评选的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占班级人数的前60%

五、如有出现以下情况的学生、班级与学生宿舍不予参评:

(一)学年内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个人与学生所在班级不予参评;

(二)学年内其所在宿舍被评为最差宿舍的,其宿舍不予参评。

六、奖学金主要用于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支出,禁止用奖学金请吃请喝及其他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学金,并视情况予以处理。

七、综合奖和单项奖的奖项(荣誉)每人每年最多可兼得两种,奖金采取就高政策,不重复发放。

第五章  评定程序

一、各班在完成学年鉴定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测评;

二、由辅导员、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班级评比小组,根据奖学金评比条件和综合测评分数高低,严格按比例依名次确定初评名单后在班级进行公示,无异议由辅导员和各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确认,各系汇总后,报学生服务中心;

三、学生服务中心对各系所报名单及个人书面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候选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如无异议,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发文、表彰。

第六章  奖励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或奖状;

四、颁发奖学金或奖品。

第七章   

一、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二、本条例由学院学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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