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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人:张杰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02日    阅读次数:65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和国家、本省有关征兵工作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新形势下高校征兵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及征兵工作系列论述为指导,按照转变思路、突出主体、完善机制、良性发展的原则,走开依托国民教育为军队输送优秀兵员的路子,多征集高素质高学历青年入伍,为实现强军目标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

第三条  我院征兵工作在区政府和兵役机关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征兵办公室具体负责计划协调、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我院征兵工作属区武装部成员单位,党委书记为本校征兵工作第一责任人。高校应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人员参加的征兵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学生服务中心牵头负责,宣传、学工、保卫、医务、共青团等部门按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配合兵役机关开展国防教育和兵役法规政策宣传;

(二)依法开展兵役登记,搞好兵源潜力调查;
(三)组织和辅导学生应征报名,进行初检初审,确定预征对象,配合体格

检查、政治考核、走访调查和学历审核等工作;
(四)做好学籍保留、毕业证发放和学籍档案、党团关系转迁工作;

(五)落实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
(六)做好退役学生或因身体、政治等原因被部队退回且符合复学条件应征

学生复学工作;

(七)配合兵役机关和部队做好入伍学生数据统计、跟踪教育、走访服务等工作;

(八)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九)完成兵役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临时赋予涉及征兵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分配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结合全省高校分布情况,以及高校适龄学生基数,拟制各高校征集计划。
  第七条  学院按照省统一要求征集大学生入伍,尽量多征集大学毕业生入伍,征集比例不低于0.22%。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兵役登记。每年12月、4月底前开展潜力调查、组织适龄男性学生兵役登记。

学院根据兵役登记情况,建立数据库,依法确定应服兵役、缓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上报区武装部。
  第九条  宣传发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实现征兵宣传常态化。

兵役法规学习和征兵政策宣传作为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新生军训政治和军事理论课、人才培养、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环节,增强大学生依怯服兵役意识。各系借助军地教育资源,采取统一组织学生会、兴趣小组活动等途径,通过开设国防教育讲堂、安排专题讲座、组织典型宣讲、举办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校园网、橱窗专栏、校园广播等功能,广泛宣传大学生征集政策、方法程序、优惠措施等内容,提高大学生应征积极性。
   第十条  组织报名和确定预征对象。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要求,组织并指导应服兵役的学生参加报名应征。

学生报名应登陆“全国征兵网”(址:http://www.gfbzb.gov.cn),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提交确认。报名时问通常为每年的1月10至2月15日,4月1日至8月15日。报名应征也可结合兵役登记同步进行。学生服务中心对报名应征学生进行体格初检和政治初审,重点检查身高、体重、视力等内容以及在校期间现实表现,合格的确定为预征对象,报县(市、区)兵役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体格检查。2月、6月中旬前,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规定要求,组织应征学生体检。及时公示结果,明确有关事项,搞好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政治考核。2月、6月底前,征兵办公室应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完成应征学生入伍政治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定兵公示。学院征兵工作负责人应参加县(市、区)定兵会,根据应征学生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定兵后,高校应将定兵名单公示,并及时通知应征学生。

第十四条  完善激励政策。上半年批准入伍毕业班学生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完成理论课学习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学院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确保答辩合格学生能在当年毕业并发放学位证书。应征学生入伍前,学院组织仪式活动欢送学生入伍,营造当兵光荣浓厚氛围;入伍后,学院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学生注册登记(新生)、保留学籍,以及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审核和发放工作。对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复学手续,落实学费资助、升学就业等优惠政策。

对部队身体检疫和政治复审不合格被退回、且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征集地公安部门应及时予以落户,学院为其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  被批准入伍的学生相关优抚优待、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学院给予相应的政治荣誉,批准入伍学生在学院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退役复学学生在就业创业方面优先推荐和扶持,切实维护应征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六条  各系征兵工作情况,纳入学院学生工作年度考评,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系别和个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遵守廉洁征兵规定要求,加强对征兵工作人员教育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兵役执法自查自纠工作,对索贿受贿、拘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服务中心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

202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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